#关于大大被恶意举报并查处的悲惨事件
#气到手脚冰凉
这个恶意举报的真的是婊气冲天,怎么骂都不解气…
但这个锅不能扣给zhengfu背,更不能扣给法律规定背,他们会喊冤叫屈的。

#以下为科普和部分个人见解
不要激动,我来说明一下情况。
首先,经过我的检索,我并没有发现所谓的《淫秽品法》,所以李银河同志说的淫秽品法大概是指如图所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其次,不要去国外印!被认定为走私的话更倒霉了…得不偿失…
最后,在图六图七的《决定》中,已经明确了不属于淫秽品的范围,个人不觉得法律规定和“扫黄打非”大潮有什么不妥;不妥的只是社会各界对涉性作品(或者直接点名同性题材涉性作品)态度,和对其艺术性的藐视。就好像现在提起《断背山》这部电影,还是会有很多人露出尴尬或是赧然的神色,然后建议你不要大庭广众地讨论,即使它曾激起无数人的共鸣,获得国际大奖无数——我不认为网络上优秀写手们的作品和《断背山》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以至于这些一样优秀的文字创作者只能在黑暗的角落里小心翼翼地生活。然而,谁也不能强迫那些欣赏不来的人接受这是艺术的一部分。这是人心向背的抉择,不是政府行为和法律能解决的事情。
我是这样认为的。
言尽于此。愿各位各自安好。

#参考法条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图六图七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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